保护环境面前, 每一个人都不是吃瓜群众, 不管是企业老板还是普通市民, 都会受到影响! 但是总有一些企业轻视环境违法 不断肆意破坏我们生存的环境 随着环境行政处罚力度在不断强化 这些企业也必将受到严惩 近日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就靖江6家单位 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示 处罚
8 D: b, O& S- y1 T; r# A 2019年12月17日、24日,靖江市人民 政府 网公布靖江6家单位,涉及江苏大中冶金、汇虹纺织、国均劳务等靖江企业,因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未配套建设废水处理设施、危险废物露天堆放、污染水体等环境违法行为,被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处以行政处罚:最高的一家企业被罚款人民币伍拾伍万元(¥550000.00),部分公示的处罚决定书摘录如下: 1、靖江市城振金属制品厂 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11月20日、11月23日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和江苏省第二轮统筹强化监督检查组对位于靖江市靖城友仁村石前门埭靖江市城振金属制品厂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处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所经营的靖江市城振金属制品厂主要从事金属结构制造、加工、销售、金属表面喷涂加工,主要生产设备电泳生产线1条、生物质加热炉1台、配套建设了废水处理设施1套、电泳废气活性炭吸附装置1套、水膜除尘设施1套。 2019年11月20日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生物质加热炉配套建设的水膜除尘设施水箱内没有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排放大气污染物。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12月12日向该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19]1-095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罚款壹拾万元(¥100000元)。 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靖江市国均劳务有限公司 环境违法行为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11月26日、12月5日,对该单位承建的某小区二期雨污管道工程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11月23日在对管道进行冲洗时,由于管道破裂,冲洗水溢流进雨水管道流入九圩港,未及时启动应急方案,采取隔离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12月12日向该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19]1-096号),告知该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罚款贰万元(¥20000元)。 同时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3、靖江市永固轿配涂装厂 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11月7日,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和泰州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督查组对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单位设备维修产生的危险废物废石棉管、喷淋塔废空心球,擅自露天堆放在厂区,未按照国家规定处置。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12月3日向该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19]1-090号),告知该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决定该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罚款贰万元(¥20000元)。 同时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4、江苏大中冶金设备有限公司 环境违法行为一 2019年11月27日,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铸造砂,擅自露天堆放在厂区闲置场地和厂外预留空地上,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12月12日向该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19]1-093号),告知该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罚款壹万元(¥10000元)。 同时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5、靖江市汇虹纺织品有限公司 环境违法行为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11月20日、12月4日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单位手套、印花加工项目,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已投入生产。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12月12日向该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19]1-094号),告知该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罚款叁万元(¥30000元)。 同时责令该单位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6、江苏科睿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污染水体,处罚50万元 $ G0 r6 X1 ]7 r! I! m4 V
01环境违法行为2019年11月17日、11月18日,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单位于2019年11月17日在处置脱墨废液时,由于磁力泵损坏,脱墨废液溢流进雨水管道后流入中心港,致200米左右水体污染,泰州市靖江环境监测站分别在该单位雨水窨井、中心港桥断面采样,泰州市靖江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靖环监(纠)字(2019)第(527)号)显示色度、磷酸盐、化学需氧量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泰州市靖江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靖环监(纠)字(2019)第(526)号)显示化学需氧量、总磷、氨氮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Ⅲ类标准。 02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12月3日向该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19]1-092号),告知该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罚款伍拾万元(¥500000元)。 同时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8 N8 g0 ~! s' L9 F5 S未采取应急方案,处罚5万元 3 c& c( q% Q7 w1 M5 E9 C
01环境违法行为2019年11月17日、11月18日,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单位于2019年11月17日在处置脱墨废液时,由于磁力泵损坏,脱墨废液溢流进雨水管道,未及时启动应急方案,采取隔离措施,脱墨废液经雨水管道流入中心港,造成中心港水质污染。 02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12月3日向该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19]1-091号),告知该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对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罚款伍万元(¥50000元)。 同时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文字仅摘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部分内容 详情请登陆靖江市人民 ** 网查看 希望上面被公示的6家单位能够及时整改 也希望其他单位引以为戒 在生产的同时注意环境的保护! 是责任!也是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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