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中 “同命不同价”的做法多年来一直备受争议好!消!息!来!了!2019年12月30日7 p1 X* K6 g4 }3 z8 i3 D2 c" N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我市两级法院试点实行人身损害赔偿统一标准人身损害赔偿今后不再"同命不同价"* i: C- ]: Y# c4 D4 Y( O
“同命不同价"的缘起 8 Y* g. A6 S9 U2 B( }
同一场交通事故,受害人因户口不同而获得的死亡赔偿费相差巨大,“同命不同价”这一现象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长期被社会大众所诟病。全国各地相继出现了一些在同一侵权行为中死亡,受害人因户口不同而获得的死亡赔偿费相差巨大的情况。 举 例2005年12月15日,在重庆市江北区某中学读书的何源在上学途中遇到了两个好朋友,3个人结伴上了同一辆三轮车去学校。而三轮车行驶到郭家沱长城公司上坡路段时,被一辆满载货物的卡车压在下边,致使这3名中学少女失去了生命。3个女孩的家人先后与肇事司机挂靠的运输公司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其中,另外两个女孩的家人各自得到了20余万元的赔偿,但运输公司对何源的家人称,按照法律规定,最多只能给予5.8万余元的赔偿。同一事故中,为什么对生命的赔偿会有不同的“价”?这一切的原因在于,何源是农村户口,而另外两名同学是城镇户口。 这是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基本国情和城乡二元结构的背景下制定的司法政策。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进行了城乡区分,规定中明确: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以死亡赔偿金为例,2018年,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相差52万元。巨大的利益差距,甚至让部分当事人不惜造假,铤而走险,随着城乡融合发展,"同命同价"的呼声越来越高。 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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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4 t( V) |, N# X1 m2019年4月15号,中共 ** 、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根据《意见》提出的"改革人身损害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要求。2019年12月30日,泰州中院出台《关于在全市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明确泰州市两级法院从12月25号起审理的案件,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而是统一按照泰州市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赔偿标准城乡差异将成为历史。 关于在全市法院 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