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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涉疫人员个人隐私!靖江这对情侣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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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9 17: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何某(男,32岁,靖江人)、张某(女,28岁,靖江人)因泄露他人隐私,分别受到行政处罚。

7月29日晚,靖江市 ** 局滨江新区派出所接到市民报警称,自己的个人隐私信息被泄露。其称有一份靖江市7月下旬看过“魅力湘西”的人员名单在各个群转发扩散,名单上有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住址等详细信息,自己也在名单之上,现在亲朋好友都在询问自己是什么情况。报警人目前正在集中医学观察点,可由于隐私信息泄露,不断有陌生人打电话、加微信,且自己此前在商店上班,不少客户看到名单后感到恐慌也来问询,对自己的工作生涯也造成了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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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迅速展开侦查,并锁定了发布信息的何某,将其传唤至派出所进一步调查。经询问,7月29日15时许,何某因工作至单位借用电脑,无意间看到电脑上有份观看“魅力湘西”涉疫人员名单,何某便偷偷将该图片保存至自己微信。当日16时许,何某将该图片转发至女友张某的微信,张某在看过后便将名单转发至同事群内,导致名单扩散开来。张某称:“发完之后想想不对劲,这种名单估计是涉及隐私秘密的,于是打电话询问男友,男友回复肯定不能转发,让我撤回,但是超过了时间已经无法撤回。后来想想也是善意提醒同事们注意,发了就发了吧。直到收到 ** 机关打来的电话,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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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何某、张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 ** 机关立案调查。经查,何某系某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将涉疫人员名单擅自转发给女友,造成他人隐私泄露,构成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而张某擅自将含有详细身份信息的名单转发扩散,对名单内的当事人造成严重影响,其行为构成了侵犯他人隐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44条、第64条,《 ** 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9条第一款第四项,对何某处罚款人民币300元;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第四项、第42条第六项,对张某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来源:靖江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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