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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悔改!靖江一女子贩卖 ** 被逮捕移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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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7 10:54: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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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12309中国人民检察网靖江市人民检察院发布起诉书,靖江一89年女子因贩卖 ** 被移送起诉。详细情况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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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被告人杨艳,女,1989年出生,高中文化,无业,靖江人。被告人杨艳曾因吸毒,分别于2008年10月22日被靖江市 ** 局行政拘留五日;于2011年5月22日被靖江市 ** 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14年10月7日被靖江市 ** 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4年10月21日被靖江市 ** 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于2015年8月27日被靖江市 ** 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5年9月10日被靖江市 ** 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于2015年9月11日被靖江市 ** 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于2015年9月15日被靖江市 ** 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不执行;于2016年7月18日被靖江市 ** 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不执行;于2016年7月22日被靖江市 ** 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于2018年9月21日被靖江市 ** 局不予行政处罚;于2018年10月10日被靖江市 ** 局不予行政处罚;于2018年10月10日被靖江市 ** 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于2018年10月26日被靖江市 ** 局不予行政处罚;于2018年11月9日被靖江市 ** 局不予行政处罚;于2018年11月21日被靖江市 ** 局决定行政拘留八日,不执行;于2018年11月23日被靖江市 ** 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20年4月23日被靖江市 ** 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20年5月23日被靖江市 ** 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20年6月28日被靖江市 ** 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20年10月10日被靖江市 ** 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不执行;于2020年10月13日被靖江市 ** 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于2020年10月13日被无锡市 ** 局滨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不执行;于2020年10月13日被无锡市 ** 局滨湖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于2020年10月30日被无锡市 ** 局滨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不执行;于2020年11月11日被靖江市 ** 局行政拘留九日,不执行;于2020年11月11日被靖江市 ** 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于2020年11月13日被泰兴市 ** 局行政拘留十二日,不执行;于2020年11月28日被常州市 ** 局新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不执行;于2020年11月28日被常州市 ** 局新北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于2020年12月7日被泰兴市 ** 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不执行;于2021年1月21日被靖江市 ** 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21年1月28日被常州市 ** 局金坛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21年1月28日被常州市 ** 局金坛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于2021年4月8日被靖江市 ** 局行政拘留九日,不执行;于2021年4月27日被泰兴市 ** 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不执行;于2021年5月21日被无锡市 ** 局梁溪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不执行;于2021年6月2日被无锡市 ** 局新吴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不执行;于2021年6月2日被无锡市 ** 局新吴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于2021年9月30日被靖江市 ** 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7年5月25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杨艳因涉嫌贩卖 ** 罪,于2021年1月21日被靖江市 ** 局决定刑事拘留,因体内异物,看守所不予收押,未执行;2021年1月23日被靖江市 ** 局取保候审;2021年9月30日被靖江市 ** 局决定刑事拘留,因体内异物,看守所不予收押,未执行;2021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因体内异物,看守所不予收押,未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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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1日,佘某某向被告人杨艳求购 ** 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杨艳转账人民币1000元。2021年1月19日,被告人杨艳在靖江市御水湾花苑云顶3幢1单元楼下,先后二次向佘某某交付甲基苯丙胺共计0.5克。
2021年9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杨艳在靖江市骥江东路美好超市内,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向叶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0.4克,叶某某当场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杨艳转账人民币1000元,余款人民币1000元未支付。
被告人杨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靖江市 ** 局查获的0.4克甲基苯丙胺,由泰州市 ** 局依法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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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靖江市 ** 局查获的0.4克甲基苯丙胺,由泰州市 ** 局依法收缴。


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杨艳违反 ** 管理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 ** 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在此提醒广大市民: ** 害人害己害家庭, ** 危害猛于虎,切勿以身试法。珍爱生命,远离 ** !

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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