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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6 11:37: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2年4月1日,靖江市公安局向我局送达靖公(滨)移字〔2022〕10号《移送案件通知书》,称“经对刘建新涉嫌非法经营罪进行侦查,因该案已撤销案件,需要追究其行政责任,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将该案移送你单位管辖。”

卷宗材料显示,2017年7月4日,靖江市盐务管理局制作《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对刘建新涉嫌无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经营的河北省唐山市银海食盐有限公司生产的500g海跃加碘精制盐1549箱(每箱20公斤)、湖南省湘衡盐化有限公司生产的500g雪天加碘精制盐802件39小袋(每件25公斤)、湖南省湘衡盐化有限公司生产的2.5kg雪天加碘精制盐382件(每件25公斤)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保存在靖江市盐务管理局仓库内。

接案后,我局经多方调查联系,无法查找到上述涉案物品所有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的规定,我局于本日发布此公告,请上述财物的权利人或权利相关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认领并接受调查处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届满三十日无人认领的,我局将依规定将涉案物品上缴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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