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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一企业被处罚20.7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7907元!只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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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7 16:33: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1月6日
泰州市应急管理局通报一起典型案例
靖江一家建筑装饰材料公司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
被处罚20.7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79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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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某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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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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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危急化学品。贮存化学危险品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二、案件调查经过

案件事实:2022年5月,根据大数据筛查发现,靖江某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涉嫌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2022年5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靖江某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三位一体”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于2022年4月15日售卖彩蝶牌高固含工业防腐漆(环氧漆)1次,开票获得销售费人民币5045元;2022年4月16日售卖彩蝶牌高固含工业防腐漆(聚氨酯漆)1次,开票获得销售费人民币1662元;2022年4月25日售卖无产地、品名标识的稀释剂1次,开票获得销售费人民币1200元。另查明,该企业在经营场所储存彩蝶牌丙烯金属漆(丙烯酸色漆,2.7kg/桶)155桶、彩蝶牌高固含工业防腐漆(环氧漆,20kg/桶)25桶、彩蝶牌丙烯酸金属漆(丙烯酸磁漆,19kg/桶)6桶、彩蝶牌高固含工业防腐漆(聚氨酯漆,16kg/桶)28桶、环保溶剂(无产地、品名等标识,7kg/桶)34桶、高级水性调粘水(无产地、品名等标识,11kg/桶)52桶、稀释剂(无产地、品名等标识,300ml/瓶)100瓶,上述7种物料经鉴定闪点均低于28度,属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方法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18265-2019)第5.3.7“危险化学品商店应按GB2894的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储存现场无安全警示标志和消防器材;储存数量为2.29吨(不含稀释剂30升),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18265-2019)第5.2.5“营业场所只允许存放单件质量小于50kg或容积小于50L的民用小包装危险化学品,其存放总质量不得超过1t”的规定。

调查经过:2022年5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靖江某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三位一体”执法检查。检查时,企业实际负责人吕某某陪同检查,执法过程全程录音录像。通过查看资料、检查现场、现场询问等方式,发现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于2022年4月15日售卖彩蝶牌高固含工业防腐漆(环氧漆)1次,开票获得销售费人民币5045元;2022年4月16日售卖彩蝶牌高固含工业防腐漆(聚氨酯漆)1次,开票获得销售费人民币1662元;2022年4月25日售卖无产地、品名标识的稀释剂1次,开票获得销售费人民币1200元。另查明,该企业在经营场所储存彩蝶牌丙烯金属漆(丙烯酸色漆,2.7kg/桶)155桶、彩蝶牌高固含工业防腐漆(环氧漆,20kg/桶)25桶、彩蝶牌丙烯酸金属漆(丙烯酸磁漆,19kg/桶)6桶、彩蝶牌高固含工业防腐漆(聚氨酯漆,16kg/桶)28桶、环保溶剂(无产地、品名等标识,7kg/桶)34桶、高级水性调粘水(无产地、品名等标识,11kg/桶)52桶、稀释剂(无产地、品名等标识,300ml/瓶)100瓶,经抽样取样并送相关有资质的单位检测,上述7种物料经鉴定闪点均低于28度,属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方法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18265-2019)第5.3.7“危险化学品商店应按GB2894的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储存现场无安全警示标志和消防器材;储存数量为2.29吨(不含稀释剂30升),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18265-2019)第5.2.5“营业场所只允许存放单件质量小于50kg或容积小于50L的民用小包装危险化学品,其存放总质量不得超过1t”的规定。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检查记录,企业实际负责人吕某某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进行确认。执法人员当即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确认该公司在经营场所储存化学品的数量及部分品名(包含上述 7种物料),并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企业表示在规定期限前整改完毕,单位主要负责人吕某某在整改指令书上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进行确认。为进一步核实相关证据,我局执法人员2022年5月27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实际负责人吕某某进行调查询问, 黄某某承认靖江某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为吕某某,黄某某不参与实际经营、亦不从中获利。吕某某承认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际出售危险化学品3次,累计金额人民币7907元,所储存的 7种物料总重量2.29吨(不含稀释剂 30升)。询问中,企业负责人吕某某态度端正,积极配合调查,表示已立即采取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鉴定情况:2022年5月31日,我局出具《鉴定委托书》((苏泰靖)应急鉴检〔2022〕1号),委托靖江市产品质量综合检验监测中心对上述 7种物料的闪点进行检测。2022年6月13日,靖江市产品质量综合检验监测中心对 7种物料的检测情况分别出具《检验检测报告》,认定上述 7种物料的闪点均小于 28度。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第七条“化学品只要满足《目录》中序号第 2828项“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60°C]”闪点判定标准即属于第 2828项危险化学品”,据此认定该公司存储的上述 7种物料属危险化学品。

三、案件处理程序及结果

法制审核:2022年6月19日,案件经办人员向法制审核部门提交了法制审核意见书,靖江某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靖江某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储存的7中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方法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18265-2019)第5.3.7“危险化学品商店应按GB2894的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储存现场无安全警示标志和消防器材;储存数量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18265-2019)第5.2.5“营业场所只允许存放单件质量小于50kg或容积小于 50L的民用小包装危险化学品,其存放总质量不得超过1t”的规定,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五)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2021版)》第一部分第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对靖江某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7907元,并处罚人民币207500元罚款。

法制审核部门对该案的行政处罚主体,违法事实、违法证据、适用法律、办理程序等进行了法制审核并提出法制审核意见。

集体讨论:2022年6月20日,靖江市应急管理局对该起案件组织召开了行政处罚集体讨论会议。会议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行政处罚程序是否适当;行政处罚的事实是否清楚;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否准确;处罚的种类、幅度是否适当等内容进行了充分的讨论。经会议集体审议,一致同意对靖江某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合并对靖江某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柒仟玖佰零柒元,并处人民币贰拾万零柒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靖江某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并通过销售获得违法所得人民币 7907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2021 版)》第二部分第二章第六十九条,处罚档次:二档: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幅度,二档。该企业能够认识到此次违法行为的后果及责任,检查后立即采取措施纠正,未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未组织或支持安全生产公益活动,满足公式中两项裁量因子,该企业不涉及依法从重或从轻情节,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15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7907元的行政处罚。

靖江某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 2021版》第二百条,处罚档次一档:危险化学品仓库其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裁量幅度,一档。该单位负责人能够认识到此次违法行为的后果及责任,检查后立即采取措施纠正,未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未组织安全生产公益活动,满足公式中二项裁量因子,该单位不涉及依法从重或从轻情节,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5.7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决定合并处罚,决定给予人民币20.75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7907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靖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1日、6月29日分别向当事人靖江某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靖江某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四、案件评析

今年以来,根据江苏省应急管理厅“精准执法+优质服务”要求,靖江市应急管理局积极拓展案件侦办手段,创新推出“大数据+”执法,集成大数据支撑,汇聚税务、供电、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相关平台信息,定期分析研判,本案即为根据税务部门开票信息获取“稀释剂”关键词,经摸排该企业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件,于2022年开票销售稀释剂,涉嫌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进而由靖江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开展精准执法。

本案主要针对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且销售门店堆放的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方法和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该案在处理过程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得当。

部分销售企业未申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未及时在证件过期前进行延期申请。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目的就是为了规范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销售等,长期以来,油漆行业主要以家庭模式经营为主,规模小、分布散,普遍存在不规范存放、“下店上宅”等安全隐患,稍有不慎极易导致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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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单位:靖江市应急管理局

执法人员:陈俊、赵勇

来源:泰州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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