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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某公司业务员挪用公司资金一百五十万余元,只为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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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4 11: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color=rgba(0, 0, 0, 0.9)]为负担网络赌博支出
靖江某贸易公司业务员
竟挪用公司资金一百五十万余元
日前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
靖江市人民法院的一份刑事判决书
具体犯罪细节公开
▼▼▼
[color=rgba(0, 0, 0, 0.9)]判决书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被告人孙*策,曾用名邓*伟,男,原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浙江省嘉善县玉*路龙*花苑。因本案于2021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靖江市看守所。辩护人罗*艳,广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刑诉〔20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策犯挪用资金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策及其辩护人罗*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7月至2021年12月,被告人孙*策担任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业务员,在此期间利用收取货款的职务便利,采用收取客户货款后不上交的方式,多次挪用江苏宏*油品贸易有限公司货款合计人民币1533910.5元,用于网络赌博等。被告人孙*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孙*策已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50000元。......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至2021年12月,被告人孙*策担任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某某公司)业务员,在此期间其利用收取货款的职务便利,采用收取客户货款后不上交的方式,多次挪用江苏某某公司货款合计人民币1533910.5元,用于网络赌博等。具体分述如下:1.2019年7月至2021年12月,被告人孙*策挪用某厂支付给江苏某某公司的油剂货款人民币218060元,用于网络赌博等。2.2020年7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孙*策挪用某部支付给江苏某某公司的油剂货款人民币4500元,用于网络赌博等。3.2020年3月至2021年8月,被告人孙*策挪用某厂支付给江苏某某公司的油剂货款人民币169240元,用于网络赌博等。4.2019年12月至2021年10月,被告人孙*策挪用某厂支付给江苏某某公司的油剂货款人民币61779元,用于网络赌博等。5.2020年6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孙*策挪用某公司支付给江苏某某公司的油剂货款人民币25000元,用于网络赌博等。6.2019年9月至2021年12月,被告人孙*策挪用某公司支付给江苏某某公司的油剂货款人民币195310元,用于网络赌博等。7.2020年1月至2021年11月,被告人孙*策挪用某公司支付给江苏某某公司的油剂货款人民币24505元,用于网络赌博等。8.2020年5月至2021年10月,被告人孙*策挪用某公司支付给江苏某某公司的油剂货款人民币126300元,用于网络赌博等。9.2020年11月至2021年12月,被告人孙*策挪用某厂支付给江苏某某公司的油剂货款人民币76397元,用于网络赌博等。10.2021年8月,被告人孙*策挪用某公司支付给江苏某某公司的油剂货款人民币30000元,用于网络赌博等。11.2021年2月,被告人孙*策挪用某公司支付给江苏某某公司的油剂货款人民币100000元,用于网络赌博等。12.2020年12月至2021年10月,被告人孙*策挪用某公司支付给江苏某某公司的油剂货款人民币136400元,用于网络赌博等。13.2021年2月至2021年11月,被告人孙*策挪用某公司支付给江苏某某公司的油剂货款人民币53670元,用于网络赌博等。14.2020年4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孙*策挪用某厂、某公司支付给江苏某某公司的油剂货款人民币27320元,用于网络赌博等。15.2021年11月,被告人孙*策挪用某公司支付给江苏某某公司的油剂货款人民币50000元,用于网络赌博等。16.2021年10月,被告人孙*策挪用某公司支付给江苏某某公司的油剂货款人民币7820元,用于网络赌博等。17.2021年2月,被告人孙*策挪用某公司支付给江苏某某公司的油剂货款人民币100000元,用于网络赌博等。18.2019年9月至2021年12月,被告人孙*策挪用某厂支付给江苏某某公司的油剂货款人民币64467元,用于网络赌博等。19.2020年11月,被告人孙*策挪用某公司支付给江苏某某公司的油剂货款人民币15980元,用于网络赌博等。20.2020年8月至2021年9月,被告人孙*策挪用某公司支付给江苏某某公司的油剂货款人民币27162.5元,用于网络赌博等。21.2021年11月,被告人孙*策挪用某公司支付给江苏某某公司的油剂货款人民币20000元,用于网络赌博等。被告人孙*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孙*策已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50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供且查证属实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人沈某1、沈某2、贾某等人的证言,江苏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江苏某某公司工资及提成表,供货合同,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支付宝交易流水证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以及被告人孙*策基本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孙*策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判了


被告人孙*策系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孙*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策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孙*策已退还被害单位部分款项,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策犯挪用资金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以及从宽处理的理由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相关的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建议对被告人孙*策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根据被告人孙*策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不宜对其宣告缓刑,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孙*策因本案于2021年12月30日至2022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应予折抵刑期31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策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0月18日起至2024年9月16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孙*策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四十八万三千九百一十元五角,发还被害单位江苏某某公司。(取保候审保证金一万元折抵上述退赔款)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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