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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某在建幼儿园有建设用混凝土管桩被抽检不合格,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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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2 16:19: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工程建设中
一旦重要位置建筑材料不合格
会造成不可预估的后果
日前,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在检查我市滨江幼儿园建设工地时
就发现一批不合格的混凝土管桩
并对生产商进行了行政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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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b9 ^- D- _2 q# H; T$ I* F

2019年10月30日,靖江市人民 政府网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大致内容是滨海苏振管桩有限公司因生产不合格管桩,被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行政处罚,但因多次处罚决定书无法送达,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靖市监案字〔2019〕8-011号)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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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处罚书相关内容摘录如下:

案件回顾:2019年4月1日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靖江市三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靖江市滨江幼儿园建设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工地有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标示生产单位:滨海苏振管桩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PHC 500AB-100,生产日期为2019年2月20日,数量870米。
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根据标准对上述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进行抽样,经江苏金麟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其螺旋筋尺寸、螺旋筋间距、端板厚度不符合10G409《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图集合格品规定要求(螺旋筋尺寸技术要求为5mm+不限、实测值最大螺旋筋尺寸为4.74mm;左端部加密区间距技术要求为45±5mm、实测值最大螺距为76mm;右端部加密区间距技术要求为45±5mm、实测值最大螺距为78mm;中部间距技术要求为80±5mm、实测值最大螺距为100mm;端板厚度技术要求为20+不限、实测值厚度为18.85mm),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2019年4月9日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滨海苏振管桩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送达了编号为M024GZ041900001的《检测报告》,该公司对检测报告无异议,也不要求复检。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4月9日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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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现查明:经对当事人负责人王某调查,证实上述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由当事人生产,并销售到靖江市滨江幼儿园建设工地使用,至案发时,尚未使用,该批管桩规格型号为PHC 500AB-100,数量870米,销售价为150元/米,涉案货值为130500元。
2019年4月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靖江市滨江幼儿园建设工地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该批不合格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已被全部拉走。
经调查,在委托江苏金鳞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对该批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检测时,靖江市三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也派员在现场陪同、见证,发现该批管桩质量不符合图集要求后,立即根据合同约定将不合格管桩退还给滨海苏振管桩有限公司,并调换符合要求的合格管桩到工程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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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7月12日召开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对当事人涉嫌厂生产不合格的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一案进行了审理。并于2019年10月9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为靖市监罚告〔2019〕8-011号),并告知其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2、罚款贰拾陆万壹仟元整(261000元),上缴国库。              

以上文字仅摘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部分内容
详情请登陆靖江市人民 政府网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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