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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城北“油漆河”源头已找到,涉事企业将被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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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23 14:52: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9年11月17日
有网友反映称
靖江城北园区中心港的河水
半天时间清水变成了满河的“碧水”
微信截图_20191123141920.png
详情可见18号我们的推文
《触目惊心!靖江城北现“油漆河”,是谁在一次次破坏我们的生存环境?》
一经发出引起不少市民热议
也有很多网友纷纷留言表示自己的看法!
/ k4 d2 J: w1 t$ ^0 d
(截取部分留言)
水是我们的生命之源
谁污染了她我们当然不能原谅
消息发出后
11月20日
靖江生态环境局作出回应
我们一起来瞧瞧吧!
网民:
你好!你于2019年11月17日在网上反映城北园区中心港与横港河道发蓝、怀疑企业排污的举报后,我局会同城北园区相关部门至现场进行了调查。经查,河道发蓝原因是江苏科睿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脱墨废液(类似蓝色油墨)自雨水管道流入厂西侧中心港。我局立即会同属地政府、环保专家至现场应急处置,采用构筑防水坝、投放活性炭粉末净化河水等应急处置措施,控制污染扩散。
: G2 ]$ B" |" ^4 F下一步我局将按照专家意见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对江苏科睿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P, q9 f1 [! u7 u8 z8 z) [
谢谢你对靖江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你拨打环保举报电话13775712369。) W6 D/ i) F6 m5 f7 `" v6 P- M
泰州市靖江生态环境局
1 g9 h  y; l% z( O2 s8 L                                                      2019年11月20日9 m$ r; h9 m, ~. P( P; b
谁肆意破坏生存环境
必将遭到严惩
昨日(11月22日)) [" C% y$ W) r2 z+ }/ b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就靖江三家企业
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通报
处罚
! T2 C* j2 t4 o7 w6 w
2019年11月22日,靖江市人民政府网公布靖江3家单位,涉及弘胜电缆、江山印务、辰龙彩印三家企业,因未安装、使用防治污染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被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处以行政处罚,部分公示的处罚决定书摘录如下:
1、江苏弘胜电缆有限公司
弘盛.png
环境违法行为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8月27日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单位该单位电线接插件生产项目,电线挤塑机车间生产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直接排放,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10月29日向该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19]1-081号),告知该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但于2019年10月30日进行了陈述申辩:
我公司有一台烟雾净化器(同时提交了烟雾净化器现场照片),由于公司不怎么生产,基本一台移动设备就能满足需求,检查要求安装挥发性有机废气处理设施,立即进行整改,现已按要求整改到位,请求免予处罚。
就该单位陈述申辩意见,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11月15日依法召开了局案审会,认为:根据该单位申辩提交的烟雾净化器设施照片及使用须知,证明该设备只能吸收净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烟雾并不能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申辩有一台移动设备就能满足要求的理由不予采纳,但考虑到该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故酌情采纳你单位申辩意见,同意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经局案审会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罚款贰万元(¥20000元)。
同时责令该单位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2、靖江市江山印务有限公司
江山印务.png
环境违法行为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8月23日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单位纸制品印刷加工项目,油性油墨印刷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直接排放,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10月28日向该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19]1-080号),告知该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但于2019年11月1日进行了陈述申辩:
1、对我司检查指出的存在问题接受,已按照要求整改到位; 2、经济危机,生产极度不正常,长期亏损。请求考虑公司现状,从轻处理。
就该单位陈述申辩意见,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11月15日依法召开了局案审会,认为:该单位纸制品印刷加工项目,油性油墨印刷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直接排放,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但考虑到你单位积极整改,故酌情采纳该单位申辩意见,同意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经局案审会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罚款贰万元(¥20000元)。
同时责令该单位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3、靖江辰龙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成龙.png
环境违法行为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8月21日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单位纸制品印刷项目,彩印车间印刷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直接排放,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10月28日向该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19]1-078号),告知该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该单位在2019年10月31日提出听证申请,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11月12日公开举行听证会,该单位申辩:

我公司属于印刷出版物行业,根据2019年9月19日国家新闻出版署等印发《关于推进印刷业绿色化发展的意见》第三项第五条规定,如果出版物印刷企业采用低VOCs含量的油墨、清洗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排放且排放速率满足规定要求的,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同时提交了本单位使用的EX系列油墨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就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11月15日依法召开了局案审会,认为:根据生态环境部2019年6月26日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要求,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0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对照你单位提交的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3. 成分、组成信息,显示高沸点石油溶剂含量为15-25%,已超过10%含量标准,不符合低V0Cs含量产品规定,应当局部采取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排放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该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经局案审会审议,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罚款贰万元(¥20000元)。

以上文字仅摘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部分内容
详情请登陆靖江市人民政府网查看
希望上面被公示的3家单位能够及时整改
也希望其他单位引以为戒
靖江是我家,环境靠大家
( x; i! X3 {# O' w
拥有一个健康美丽的家园
是每一个靖江人的心愿
相信在相关部门积极处理下
我们的家园会更美丽更健康更安全
部分来源:靖江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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