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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寒!靖江老人交通事故去世,亲人却为争赔偿金对簿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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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7 15:37: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车祸致人死亡案件中,死者亲属作为权利人可主张赔偿,包括要求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家属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项目。家属会得到一笔不菲的赔偿金,而在赤裸裸的金钱面前,人心则会显露无疑,“亲情”也会变得毫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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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在靖江就发生了这样寒心之事:母亲因交通事故不幸去世,家属获赔一笔赔偿金后,却为此闹上了法庭,日前,靖江法院审结了这起纠纷,咋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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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被独吞,养子状告“姐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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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男子赵某称,其养母遭遇交通事故不幸身亡,他自小与养母感情深厚,养母有一女儿钱某,养母与前夫已离婚多年,女儿一直与其生父共同生活,他就以儿子的名义披麻戴孝!
当时为了事后出现纠纷,曾与钱某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养母丧事在他家办理,费用双方平摊,而赔偿金在除去开支后两人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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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令赵某没有想到的是,事后其“姐姐”钱某却毁约,并私下与保险公司以及肇事者达成调解意见,独占了赔偿金。
无奈,赵某一纸诉状将其“姐姐”告上法庭,请求靖江法院判决钱某支付给他应得的款项20万余元。
“姐姐”辩称她是唯一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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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法院庭审中,钱某坚称,其母并无养子,自己才是母亲唯一的继承人,并有公证文书可以证明。虽自己一直与生父共同生活,但与母亲一直有往来。因此她认为,赵某不应分得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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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靖江法院审理查明,赵某与钱某母亲虽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但乡邻证明两人以“母子”名义共同生活,且医院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联系赵某。交通事故后,赵某一直积极施救、并妥善料理后事,根据这些情形可以认定赵某虽非法律意义上的养子,却是近亲属一般的存在,而且赵某与钱某的协议中钱某也认可母亲就是赵某的养母。因此,赵某可以共同参与分配赔偿金。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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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因赵某养母在事发前已离异,且其父母均已去世,故其死亡而获得的赔偿金应由赵某和钱某共同分配。最终靖江法院认为,钱某将赔偿款全部据为己有,侵犯了赵某的合法权益,而结合双方曾签订的协议,最终判决钱某返还赵某20万余元。为此钱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但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文中当事人为化名、文中图片来自网络)
巨额金钱面前,人性的一些本来面目暴露无疑,我们说金钱可以让你变得富有,却永远弥补不了精神上的贫穷。对此你你怎么看呢?欢迎留言讨论!
来源:靖江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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