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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罚单!最高401500元,靖江四家企业因环境违法行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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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5 22: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社区编辑 于 2019-7-5 22:09 编辑
: a6 V0 z' r/ a# A& {% m: r% D: h7 }" l+ i' Q5 [$ k8 h
随着时代的发展
环境的污染越来越重
地球的负担也是越来越大
再也没有小时候的那缕纯风
也没有了清澈的溪水以及下河捉鱼的我们
但是人为肆意破坏我们生存环境
必将受到严惩
近日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就靖江四家企业
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通报
严 惩: b. G5 {, G& c

2019年7月3日,靖江市人民 ** 网公布4家企业因以下相关环境违法行为,被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处以行政处罚:最高的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壹仟伍佰元(¥401500.00),部分处罚相关摘录如下:

1、靖江太*港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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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行为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5月24日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单位散货堆场,部分易扬尘物料(煤炭)堆垛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易扬尘物料(煤炭)堆垛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6月10日向该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19]1-032号),告知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罚款伍万元(¥50000元)。

同时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S$ O; U2 P# ]- c" M
2、嘉*碳纤维制品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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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行为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4月16日、4月25日、5月13日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碳纤维自行车(组装、涂装)生产项目2015年9月建成,2016年6月投产,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

该单位碳纤维自行车(组装、涂装)生产项目,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6月4日向该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19]1-021号),告知该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碳纤维自行车(组装、涂装)项目生产;

2、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罚款贰拾万元(¥200000元)。

同时责令你单位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 K, C1 V/ K* g) R' b- Q: j
3、靖江市洁*洗衣店
环境违法行为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5月11日对靖江市洁*洗衣店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店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店经营的洗衣服务项目,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建设、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已投入生产和使用。

该店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6月6日向你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19]1-025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该店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罚款壹仟伍佰元(¥1500元);

2、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罚款肆拾万元(¥400000元),合计罚款肆拾万壹仟伍佰元(¥401500元)。

同时责令你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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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靖江市弘*磨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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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行为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5月23日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单位新型利废砂石材料加工项目,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已投入生产和使用。

该单位新型利废砂石材料加工项目,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已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6月6日向该单位留置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19]1-031号),告知该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但于2019年6月10日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你局泰环罚告字2019(1-031)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收到,现将情况说明。一、我单位是从事新型利废砂石材料加工的新建企业,2019年1月7日经泰州市行政审批局审批同意建设,现所有生产设备已经安装到位,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处于安装调试中;二、我单位处于建设期,从未投入生产,对告知书中的证据材料作以下说明:1、项目厂房东南侧、南侧未设置吸声墙面,屋顶未设置吸声吊顶,我单位处于建设期,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还在施工建设过程中,不是“未设置”的范畴;2、车间内堆放有成品砂石等,是我单位在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时,调试水处理设施和检验噪声、粉尘收集设备效果需要开展的临时性生产、时间都很短,未有过大批量、长时间的生产行为;3、证明你单位新型利废砂石材料加工项目存在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已投入生产和使用判断有误。根据我单位的设备生产能力,每小时的破碎砂石量为200吨,安装调试各项设备,有大约两千吨左右砂石产生,设备总计试运行时间为10小时不到。以上情况,请贵局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对我单位的调试设备行为作出科学的判断。

就该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6月14日依法召开了局案审会,认为:

该单位新型利废砂石材料加工项目,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已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合法适当,陈述申辩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经局案审会审议,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罚款肆拾万元(¥400000元)。

同时责令你单位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文字仅摘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部分内容
详情请登陆靖江市人民 ** 网查看
希望上面被通报的四家企业能够及时整改
也希望其他企业引以为戒
在生产的同时注意环境的保护!
是责任!也是义务!
来源:泰州市生态环境局、靖江市人民 **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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