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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一男子因涉嫌帮助受贿人员洗钱,被移送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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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8 11:29: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
中国检察网公布了一则起诉书
靖江一男子因涉嫌帮助受贿人员洗钱
被移送审查起诉
14.jpg
起诉书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1〕483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0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靖江市某泵业有限公司员工,住靖江市生祠镇。被告人叶某某因涉嫌洗钱罪,于2021年9月29日经靖江市 ** 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靖江市 ** 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 ** 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洗钱罪,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叶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叶某某在明知毛某某(已判决)给其的现金系受贿所得情况下,仍先后7次按照毛某某的要求将相关现金共计人民币20.96万元先存至被告人叶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再转账至毛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以及支付宝、微信账号,帮助掩饰、隐瞒资金来源,从中得款人民币400元。
2021年8月16日,被告人叶某某接民警电话至 ** 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1年10月19日,被告人叶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暂存于靖江市 ** 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 ** 局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调取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出具的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毛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靖江市 ** 局调取的支付宝转账截图、微信转账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叶某某明知是受贿犯罪所得,仍多次为他人提供资金账户并通过转账方式协助转移资金,掩饰、隐瞒资金来源,其行为触犯了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 ** 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 ** 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5.png
叶某某自以为是帮了一个小忙
其实是踩了一个大坑
黑金洗不白,还会把自己染黑
在法律面前
无论是上游犯罪还是洗钱犯罪
都将无所遁形,必会受到法律惩处
来源:中国检察网、靖江明霞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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