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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典型案例,靖江2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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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9 10:47: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月16日,江苏省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积极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典型案例,其中,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两件案例入选。


靖江市检察院办理的
朱某某等26名农民工与某制衣公司
追索经济补偿金纠纷支持起诉案


  自1996年8月起,夏某成立A公司雇佣多名近郊农民从事服装加工。2003年底A公司停止经营,夏某和他人在原址成立B公司,并将工人整体安排在B公司继续从事服装加工。2010年,夏某又将职工整体安排到原址成立的C公司工作。2015年,C公司停止经营并注销,A公司恢复服装加工业务,全部职工又被夏某安排回A公司。2020年3月,A公司被靖江市法院裁定破产。破产管理人在审核朱某某等26名缝纫工人的经济补偿金时,仅从该批工人再次转回A公司的2015年起算补偿年限。朱某某等人提出异议,认为应以最初入职A公司的时间为经济补偿金的起算点,但该异议被破产管理人否定。


  调查核实。2020年6月,市司法局根据与检察机关建立的保护农民工权益协作机制,将朱某某等人支持起诉的线索移送至市检察院。靖江市检察院受理案件后,通过调取A、B、C三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发现三公司位于同一地址,业务相同且股东间存在关联关系;询问夏某等A公司管理人员,发现朱某某等人的工作变动、社保关系的转移,均由夏某负责办理,且三次变动均未告知朱某某等人,也未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市检察院还与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协作,按照用工情况将26名农民工细分为4类情形,支持其中具有代表性的4人提起职工破产债权确认之诉。
  支持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的规定,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新用人单位应当连续计算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2020年6月18日靖江市检察院向靖江市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
  处理结果。2020年11月6日,法院采纳了靖江市检察院的支持起诉意见,支持了朱某某等4人的全部诉求。2021年2月,破产管理人依法确认朱某某等4人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债权48.3万元,同时参照判决确认其余22名农民工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债权合计177.6万元。目前,26名农民工已全额领取了上述款项。


  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新用人单位应当连续计算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用人单位多次变更,经济补偿金的补偿年限跨度十多年,农民工群体取证能力较弱,检察机关通过调查取证支持农民工起诉,有效维护了农民工群体的合法权益。





靖江市检察院办理的
某家政公司逃避劳动监察行政处罚
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


  J家政公司与2名农民工之间,既未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靖江市人社局作出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决定,责令J家政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并处罚款1.5万元。后J家政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靖江市人社局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认为J家政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不符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的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调查核实。2020年5月,靖江市人社局向靖江市检察院移送该案线索。靖江市检察院调取了人社局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相关材料,查阅了法院行政非诉执行卷宗,核查了J家政公司注销登记档案资料,查明该公司股东在向靖江市行政审批局申请注销公司登记时作出了不存在行政处罚等未结事务的虚假承诺,并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注销公司。

  监督意见。靖江市检察院认为,J家政公司股东在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注销登记。2020年8月18日,靖江市检察院建议靖江市行政审批局撤销对J家政公司的注销登记。针对法院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申请的行政裁定,靖江市检察院认为,J家政公司的注销登记已被撤销,其公司法人资格已经恢复,具备受理强制执行申请的法定条件。2020年11月6日,靖江市检察院建议法院启动重新审查程序。

  监督结果。靖江市行政审批局采纳了检察建议,于2020年10月12日撤销注销登记,恢复了J家政公司主体资格。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启动重新审查程序并作出执行裁定。后J家政公司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


  对农民工欠薪问题,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劳动监察部门作出行政处理等多种方式解决。劳动监察部门作出行政决定后,用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的,劳动监察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不予执行的,劳动监察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监督。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建议相关行政机关纠正。
来源:靖江明霞检察窗口(微信号:jjjianc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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