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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销售商欺诈!被判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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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5 11:37: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消费者权利
2022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消费者依法维权的能力和水平,靖江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共同发布一批2021年度市场监管领域消费维权典型案例,震慑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让消费者愿意消费、放心消费。
29.jpg 案例一:违规收取1元餐具费 火锅店被罚款5000元

2021年3月10日,一名消费者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其在我市一家火锅店就餐时,该店未提供免费餐具,结账时按就餐人数收取了1元/套的餐包费用。接到投诉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在对这市火锅店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未在现场查见供消费者选择的免费餐具。随后,执法人员调取了当事人2021年3月9日的收费小票。收费小票显示,每桌均按就餐人数收取了1元/套的餐包费用,且餐包项目前有标注“(必)”字样。

餐饮企业将提供安全、卫生的就餐环境和餐具等配套服务改为收费服务,实质是转嫁随附义务,违背了诚信原则。该火锅店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店铺进行整顿,罚款人民币5000元。经整顿,该店铺按照规定提供免费餐具,并在店外张贴《温馨提示》告知消费者。

【消费提示】作为餐饮经营者,提供干净的餐具与用餐环境是应尽之责。提供收费餐具的同时,也应该提供免费餐具供消费者按需选择。饭店收取餐具费成为“潜规则”,一部分原因来自消费者的“默认买单”。绝大多数消费者认为,些许小钱没有必要“计较”,从而不能主动发现这一侵害行为。事实上,部分就餐场所长时间不提供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伤害的不仅仅是个体利益,而是所有消费者都存在受损害的可能。遇到不合理的收费,消费者有权要求餐饮店取消相关收费,维护自身的权益。本案的查处,一方面极大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其他餐饮业市场主体起到了警示作用,维护了市场秩序。

案例二:无故拒绝“7天无理由退货” 侵犯消费者的“后悔权”

我市一商行在淘宝平台开设的网店内,部分商品的服务条款标注了“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字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络交易监测信息分发系统监测到异样后,将此条线索移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2021年11月29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淘宝店铺相关页面进行检查。

经查,该淘宝店网页页面上确实标注有“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内容,但是该店销售的日本本土代购yaokin小叮当巧克力图层香脆玉米粟米棒能量棒(30根)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例外商品。

30.jpg

该网店经营者不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的法定义务,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600元。

【消费提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规定除特殊商品外,消费者通过网络等方式购买商品,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消费者的网购“后悔权”在法律层面获得确认和支持。该淘宝店通过电商品台售卖商品,对于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备注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涉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非现场购物形式的网络购物,消费者对所购商品的直观感受有限。广大经营者应遵守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范围,对符合规定的,应及时为消费者办理退货事宜,不得无故拖延。广大消费者要注意保护合法权益,如遇不法侵害行为,可拨打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

案例三:虚构“原价”搞促销   价格欺诈被处罚

2021年11月19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双十一当天,在我市一服装公司经营的天猫店内购买了一款羽绒服,该店宣传其销售的这款羽绒服原价1899元。消费者收货后,却发现衣服吊牌价为1499元,比网页上标注的原价低了400元。

接到投诉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及其天猫网店促销活动进行检查。经查,店铺开展双十一促销活动的时间为2021年11月1日-2021年11月3日和2021年11月11日。活动期间,该商品网页标示“价格:¥1899.00,本店活动:满700元减600元,参考到手价:1299元”。现场调取上述商品的销售记录显示,该店铺在2021年10月24日至2021年10月31日售出15件上述产品,其中最低成交价为1108.55元,该店在本次促销活动前7日内无按“原价1899元”交易记录。

商家采取虚构基础价格的方式打折促销,误导消费者。该服装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消费提示】在促销活动中,商家标注的价格不仅体现优惠本身,还传递出优惠幅度的信息。虚假标注价格,使消费者对优惠幅度产生错误认识,产生购买意向。消费者在购物时,要货比三家,全面了解商品信息。同时,应选择大型、规范的网购平台和信誉度高的网店,采用第三方支付方式付款,保存好商品实物、与销售者及网上交易平台的聊天记录、购物发票、网上交易记录等证据,遇到消费纠纷时依法维权。

案例四:标注“防螨”却无相关证明 店铺因发布虚假广告被处罚 31.jpg

2021年3月5日,市市场监管局对我市某店铺销售的软床垫在京东网店发布“防螨抗菌”虚假广告依法进行了处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我市一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京东网店内售卖的一款“五星级酒店宾馆专用纯白色纯棉床褥子防螨抗菌软床垫加厚3cm防滑垫被”商品链接中,含“防螨抗菌”“安全健康物理抗菌技术”“防螨抗菌纤维(本产品选用)”等字样。经查,当事人2020年11月2日开始将这款床垫放在自己的网店上销售,但该公司一直未能提供“防螨抗菌”相关的证明材料。

[size=1em]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该违法广告发布,并处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size=1em]【典型意义】虚假广告破坏了广告真实性基础,属于侵权行为,令消费者遭遇了利益和情感损失。其次,在宣传上弄虚作假,对传统的诚信、公平、合理等商业道德造成损害,违背了社会公德,甚至造成资源浪费和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本案的办理,严厉打击了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以此警醒广大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引以为戒,诚信守法,自觉规范广告发布和经营行为,共同营造良好的广场市场环境。

案例五:一商家涉嫌销售假冒耐克阿迪被查获

2021年1月20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我市一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售卖假冒的阿迪达斯品牌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上海维甄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携阿迪达斯公司《授权委托书》、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授权书》对现场在售的阿迪达斯商品进行初步鉴定。经鉴定,现场售卖的“adidas ”商标的鞋子、服装均为假冒阿迪达斯注册商标的产品。同时现场查见标注耐克品牌标识的鞋子、服装,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产品进行抽样鉴定。2021年1月21日,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产品为假冒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上述产品货值金额约40余万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实施扣押,并立案调查。

该公司经营者陈某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且涉嫌犯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27日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市 ** 局侦查处理。

【典型意义】该案件涉及到涉外知名品牌,是一起严重的侵权行为。案件的办结有效的净化了市场环境,切实维护了涉外商品权利人合法权益;同时加强“行刑衔接”,有效体现行政机关与 ** 机关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的信心和决心,起到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案例六:立案查处!一商店涉嫌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 32.jpg

2021年3月30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一家进口商品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场所销售的圣罗兰口红、AHCB5乳液、AHCB5水、JM水光急救面膜等进口化妆品外包装上未见中文标签,执法人员当即对上述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进行了扣押并于同日立案。

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消费提示】消费者在购买进口化妆品时,一定要查看产品名称、批准文号等中文标签,也可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化妆品的注册备案情况判别正伪,或者向商家索取进口化妆品相关检验材料进行核实,以防买到违法产品。在购买进口化妆品过程中,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保存相关证据,并向市场监督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33.jpg 案例七:冷冻牛肉外包装无标签?没收!无法提供购进票据?处罚!

2022年1月11日,执法人员对靖江一牛肉馆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店铺冰柜内有3箱冷冻牛肉外包装上无任何标签。经调查,该店于2022年1月10日从无锡天蓬食品城的小摊贩手中,购进上述冷冻预包装牛肉共47.13kg,购进价格为32元/kg ,合计1508.16元。店铺在未了解摊贩个人经营信息的情况下,购入了这批外包装无任何标签的冷冻牛肉。由于该摊贩没有相关手续,店铺也未得到相关票据。

该店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由于店铺无法提供购进票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依法、依规、从严、从快、从重”原则,没收该店铺的3箱冷冻预包装牛肉,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消费提示】食品标签是指在食品包装容器上或食品包装物上的附签、吊牌、文字、图形、符号等说明物。内容真实完整的食品标签可以准确地向消费者传递该食品的质量特性、安全特性以及食用、饮用方法等信息,是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重要体现。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务必要留心查看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是否完整,对于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或标签标志中的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重要内容不齐全的食品要慎重选购,并及时拨打12315举报。

案例八:二手车销售商欺诈 被判退一赔三 34.jpg

2020年4月,高某向某二手车销售商苏州某公司购买汽车一辆,该公司告诉高某左侧车门发生过磕碰。高某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车辆左侧车门有漏水现象,在查询后得知该车曾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其中左侧安全气囊弹出,后仅用扎带扎起塞入门中,并用电阻短路,使行车电脑无法报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高某与该公司交涉未果,遂诉至靖江法院。

经审理,靖江法院认为该公司将重大事故后的二手车辆说成轻微碰擦的车辆,诱使高某购买,具有欺诈的故意和行为,高某因该公司的欺诈行为陷入认识错误后,购买这辆事故二手车。该车因事故已经伤及主体框架并更换了46个零部件,且定损金额超过二手车价的三分之一,客观上已经无法实现合同目的。2021年6月14日,靖江法院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撤销案涉二手车买卖合同,由苏州某公司承担“退一赔三”的民事责任,即该公司除了要退还24.1万元的购车款,还需承担72.3万元的赔偿责任。苏州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同年11月16日,泰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消费提示】诚信经营是市场行为的基石,但随着二手车销售市场的日益火爆,欺诈、损害购车者权益的现象屡禁不绝,消费者维权案件也逐年增多。在司法实践中发现二手车销售商以次充好、以国产组装车冒充进口车、隐瞒翻新情况等行为,均应当认定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欺诈行为。消费者的购买行为须全部或大部分基于该欺诈行为作出,可认定二者之间存在法律上可归责的因果关系,进而适用“退一赔三”的罚则。对于二手车销售商而言,诚信经营是根本,如实全面披露产品的信息,对于二手车购买者而言,遭遇欺诈行为,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市监局、智慧靖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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