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靖拟征告[2021〕8号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国 本次拟征收的土地位于新桥镇太和村十三组、十四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新桥镇太和村十三组集体所有土地 1.4614 公项,其中农用地 0.3649公项(含耕地 0.2219 公顷),建设用地 0.6675公项,未利用地 0.4290公顷;太和村十四组集体所有土地 0.9663公项,其中农用地 0.1101公项(耕地 0.0128公项),建设用地0.6484 公项,未利用地 0.2078公项。
三、征收目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 ** 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四、补偿方式与标淮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省 ** 关于公布江苏省 ** 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和《市 ** 关于公布泰州市所辖各市(区) ** 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泰政发 〔2020〕88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为: 1、土地补偿费标准:农用地 35.25万元/公项、建设用地 70.5万元/公项、未利用地 49.35万元/公顷。 2、安置补助费标准:农用地2.35万元/人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市 ** 关于公布泰州市各市(区) **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0〕93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为:1.35万元/公项(仅耕地)。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市 ** 关于公布泰州市各市(区) **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 〔2020〕93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 ** 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 ** 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具体办法为: 本次征收土地需安置的农业人口为6人,其中:1名16周岁以下年龄段的被 ** 农民按本市当年度安置补助费标准一次性领取相关费用,不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5名16周岁以上年龄段的按照《江苏省被 ** 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有关规定纳入被 ** 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靖江市 ** 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 ** 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 30 天,自2022年6月14日至2022年7月13日。
2、对本 ** 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2年7月13日)提出,实名签字或书面盖章意见最迟应于公告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当面或者通过挂号信邮寄送达。送达(邮寄)地址为:靖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靖江市阳光大道12号;联系人:凌凯;电话:0523—81160120;邮编:2145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达邮戳日期为准,并应提前电话告知接受异议部门,以免信件丢失。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并明示是否认为本 ** 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未递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 ** 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 ** 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过半数但靖江市人民 ** 认为确有必要的,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国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2年6月14日至2022年7月13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所在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