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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一男子无偿帮工不慎跌落致九级伤残,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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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3 13:31: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年近60周岁的陈某在帮助A公司搬运货物的过程中不慎从卡车上跌落至地面,经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构成九级伤残,医疗费用等损失该由谁承担?靖江法院审理了一起由帮工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并作出了判决。

据陈某陈述,2020年4月26日上午,陈某去A公司应聘,但并未应聘成功,当天下午A公司却安排原告与几个工人帮助某运输公司派来的货车进行装货,装货进行到晚上八点多,货车驾驶员要求上去一个人帮忙关后车栏板,A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某现场指派陈某到车厢上去帮驾驶员关车厢栏板,陈某在帮忙安装栏板过程中不慎从卡车上跌落至地面。陈某和A公司之间系无偿义务帮工关系,陈某作为义务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无任何过错,被告A公司和被告赵某却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被告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赵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儿子,实际管理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被告A公司表示,原告从上午求职被拒到晚上发生事故,中间相差十几个小时。原告上午求职被拒后就与A公司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陈某不是A公司的员工,两被告更没有在装货的时候安排陈某帮忙装货。

被告赵某陈述,当时自己在现场,但赵某并未指派陈某上车装货,也未指派陈某做其他事情,且事故发生后出于人道主义赵某已经垫付了原告的部分医疗费用,不同意再赔偿原告的其余损失。

审理结果

被告赵某知晓原告陈某上货车帮忙且并未明确拒绝,因此陈某与A公司之间应当构成帮工关系。陈某协助装货的行为最终受益人为A公司,所以A公司为实际被帮工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赵某并非A公司法定代表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陈某本身年纪较大,对于自己从事装货活动的危险性应当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其爬上货车应当认识到可能存在危险,但是却没有尽到自身的注意义务,陈某自身对其损失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靖江法院综合考量各方过错,确定由陈某一方承担30%的赔偿责任,由A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来源:靖江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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