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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探望孩子受阻 法院调解护“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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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31 14:30: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父母的爱不可或缺,即便离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则有协助的义务。王一与刘四离婚后,因探望孩子受阻向靖江法院申请执行探望权。

5月25日,法官面对面调解,顺利化解了双方矛盾。

2023年9月,王一与刘四离婚纠纷由法院作出调解,母亲王一对婚生子享有探望权,探望权具体行使方式为:自当月起,王一于每月第一周、第三周周六上午10时至父亲刘四处将小孩接回行使探望权,于当日13时前将小孩送回刘四处,刘四负有协助义务。但调解至今,王一仅探望过两次,于是到法院申请执行探视权。

王一告诉执行法官,当初调解时,由于两家距离不远,她同意当天把孩子接送往返。但调解后,刘四就把孩子送到了泰兴,要求她到泰兴接送,如此一来,路上就要花费近两个小时,刘四还要求把交通时间也算在探望时间内,导致她和孩子无法好好相处。“刘四故意给我探望小孩设置障碍,我周六要上班,刘四还不同意让我父母去泰兴接孩子。”王一坦言,她有好几个月没看到孩子了,希望法官能够帮助协调。

执行法官多次联系双方面对面调解。刘四说,王一的父母溺爱孩子,经常给小孩吃零食,他不放心把孩子交给他们。另外,刘四认为自己的姐姐是幼师,家庭环境更适合孩子的教育和成长。

执行法官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与他们沟通,希望他们能让孩子享受到父母的关爱。经过调解,王一愿意纠正父母溺爱孩子的行为,刘四也不再强求王一必须去泰兴接小孩,可以在靖江行使探视权。

当前,靖江法院立足审执职能,保护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利益最大化,高度关注进入执行程序的妇女儿童权益案件,对该类案件优先立案、优先送达、优先执行。同时,加大对妇女儿童执行案件的调解力度,积极探索在强制执行和修复亲情之间的平衡点,最大限度地维护家庭关系和谐稳定,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撑起一片法治的蓝天。(王一、刘四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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