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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一对夫妻婚后数月“闪离”!双方“对簿公堂”,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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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2 14:37: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彩礼,是一方当事人依据地方习俗,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另一方当事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近年来,高价彩礼、“闪婚闪离”现象多有发生,彩礼能否返还随之成为纠纷争议焦点。

不久前,靖江一对夫妻在经历短暂的婚姻后,双方因情感破裂而“对簿公堂”,女方要求离婚,男方则要求女方返还所有彩礼。那么彩礼该不该退还?退还多少才合适?近日,靖江法院审理了这起纠纷。

(▲图源网络,与本文内容无关)

事件回顾:
去年11月,Z某和Y某步入婚姻殿堂,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和睦。今年3月,Y某来到靖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和丈夫Z某离婚。Z某同意离婚,但要求Y某返还所有彩礼,包括为了结婚所支付的礼金、首饰等。对此,Y某不同意,她认为双方领取了结婚证且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不符合返还彩礼的条件。
经法院认定,本案涉及彩礼范围包括现金彩礼100000元、各类首饰共计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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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与本文内容无关)
法院审理
靖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本案中,从双方登记结婚至Y某提起诉讼的时间来看,可以认定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已超出当地人均收入和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应认定彩礼数额过高。经过综合考虑,靖江法院判决准许Y某和Z某离婚,Y某返还Z某彩礼共计8.5万元。
(▲图源网络,与本文内容无关)
关于彩礼的一些法律知识
什么情况下彩礼可以要求返还?
闪婚闪离彩礼需退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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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该司法解释虽明确规定了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但并未限制其他情形下也可要求返还彩礼。也就是说,除了该司法解释规定的这些情形,还存在其他情形也可酌情确定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在判断彩礼是否返还、返还数额上,要充分考量男女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婚前交往时间长短、彩礼数额与家庭收入水平、是否生育子女、子女由谁抚养、双方是否缔结婚姻关系、离婚原因和过错、当地风俗、彩礼使用情况等多种因素,对案情进行综合的整体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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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行为属于骗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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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所指的骗婚是指以婚姻为诱饵,诈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实践中,男女双方领取了结婚证,如果只是女方家庭意识淡薄,对婚姻不负责任等,导致两人无法共同生活的,不宜定性为骗婚。
但是对于索要彩礼后失踪、离家出走的,索要彩礼后与他人同居的,或者短期内多次婚嫁的,要注意甄别是否涉嫌诈骗犯罪。即使不构成诈骗犯罪,存在上述情形的,在确定彩礼返还时,法院也会给予足够的价值评判。如果认定女方的确是以索要彩礼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涉嫌诈骗犯罪的,人民法院会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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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的大额赠与,分手后,可以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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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对于大额财物的赠与,如果是基于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其赠与行为可以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合同未实际生效,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财物。
如果是出于纯自愿的感情赠与,与彩礼有着本质不同,因此,对于男女双方之间为表达情感,并非基于彩礼习俗,而是出于自愿的赠与行为,即使金额较大,司法也不宜过多干预,应按照一般赠与的有关法律规定处理,避免简单问题复杂化。
婚前男女之间的资金来往,也有可能是借贷,对于一方主张为借贷关系的,要按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有关借贷关系的认定标准、举证规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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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思想观念的变迁,彩礼攀比之风一度蔓延,使彩礼偏离了其“礼”的初衷,而向“财”的方向倾斜,不仅成为了家庭矛盾的导火索,还导致了不良的社会风气。近年来,中央大力整治高额彩礼问题,稳步推进移风易俗和精神文明建设,已有显著成效。
“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结婚前,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原则,加强沟通交流,如需给付彩礼,应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和当地风俗习惯确定适宜彩礼数额,不应超出家庭正常开支,成为家庭严重负担。结婚后,双方更应互敬互爱、风雨共担,珍惜夫妻感情,妥善处理家庭矛盾,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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