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社区编辑 于 2024-7-6 09:31 编辑 ( O d, Q4 z' ]9 k1 x; ^/ H1 f( A# H
9 E8 n2 S* y6 G* Q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安全意识的提升,有些居民选择在自己门口安装监控摄像头,但这一做法很可能会引发邻里矛盾。日前,市民张先生认为邻居李先生安装的监控侵犯了他和家人的隐私权,多次协商无果后,张先生向靖江法院提起诉讼。 张先生和李先生住在同一楼层,两家共用一条公共走廊。装修时,李先生在公共走廊顶部安装了一个监控摄像头,此举让张先生不满,他认为摄像头距离他的家门口只有一两米,会记录他的出行规律、社交关系等情况。而李先生却不这样认为,他表示监控只对着自己家的大门,其安装摄像头的本意是为了保护自身的财物和安全,另外,他也没有把监控拍摄的内容进行发布或传播。 张先生希望李先生能把监控拆掉,由此也衍生了一系列矛盾纠纷。为了促进邻里和睦,顺利解决案件,靖江法院斜桥法庭在收到这起案件之后,第一时间至现场查看。承办法官发现,张先生与李先生家紧邻,大门仅相隔一米左右,两家共用一条走廊,张先生家在内侧,出门必须通过走廊经过李先生家门口,而摄像头的位置就在走廊上方,正对着李先生家门口。该摄像头可以通过李先生手机操作360度旋转,且具备存储功能,如果张先生从走廊经过,则会被清楚拍到。斜桥法庭随后联系了双方所在社区工作人员和辖区派出所民警,邀请双方面对面调解,然而双方始终不愿让步,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 n! y1 C6 c+ Q靖江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公民进出住宅的信息,与其家庭财产安全、私人生活习惯等高度关联,属于私密信息,应视为具有隐私性质的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李先生安装摄像头的动机在于保障其自身人身财产安全,但案涉小区在出入小区关键场所已经安装了摄像头,并配备相应安保人员。案涉摄像头具有自动摄录、存储功能,能通过手机实时操作,可以摄录到原告及其家人日常进出的信息,确实对原告及其家人的私密空间、私密信息造成了侵扰,属于侵犯原告隐私权的行为。 靖江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李先生拆除安装在双方家门口公共通道处的摄像头,并删除该摄像头已拍摄到的张先生的视频。法官建议,市民若在日常生活中遇到此类情况,可以首先选择与邻居沟通,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如果沟通无效,可以向物业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