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社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2237|回复: 0

警示!靖江某校旁惊现“吞人”井盖,一市民不慎掉落受...

[复制链接]

8962

主题

8967

帖子

2万

积分

超级版主

Rank: 8Rank: 8

积分
29320
发表于 2024-9-21 12:37: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生活中很多危险隐患不容易被觉察
8 c$ T, e" i$ B) k

随处可见的井盖竟然也能“伤人”

这不
近日有靖江滨江新城网友反映
自家婆婆接孩子放学时
不幸跌落路边一窨井导致身体受到伤害

, B8 _9 k0 f1 R/ ^% Z
事情经过

' }9 Y5 B% E( P8 m
据该网友称,2024年9月18日下午五点半,婆婆步行去渡江小学接孩子放学,结果刚走到渡江小学红绿灯路口的桥上面时,不慎跌落桥面上一个一米多宽一米五深的窨井内,导致肩膀错位,全身多处擦伤。

事后发现该处是由数块窨井盖拼接而成,上面有“闪电”标志和“电力”字样,且有明显的下陷松动,但路边并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

随后,网友联系了电力公司,谁知电力工作人员到现场看了后却表示里面没有他们的电缆线,说是滨江新城的井盖。无奈,网友又拨打了12345市民热线求助,表示5个工作日会给答复。

目前,事发地井盖四周已经拉起了警示线。

我们说,窨井盖是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在居民日常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因井盖缺失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时有发生。警钟长鸣!有关部门应定期对管理使用的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对有隐患窨井盖应当及时封闭,排除安全隐患,切实负起管理、维护的责任,保障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

另外从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了窨井等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0 }, p( x( [5 A* ^/ W, {: Z
日常生活中
我们一定要注意脚下安全" ^; \* P& c- D( v8 U3 Q% N
同时提醒相关单位
及时开展窨井盖设施隐患排查
全面提升井盖安全防护等级

" U1 d2 `" [, B/ c0 l/ {- J8 H& F* ~9 ?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靖社网 苏ICP备17016959号-1

苏公网安备 32128202000571号

GMT+8, 2024-12-23 00:27 , Processed in 0.059546 second(s), 6 queries , MemCached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Copyright © 2001-2021,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