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 泰州市公积金中心发布 《关于进一步优化 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及其政策解读 ▼▼▼ 一、主要内容解读 (一)支持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 取消购买保障性住房提取公积金的首付款要求,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可以提取公积金付首付。 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从首次贷款20%、二次贷款30%统一降低至15%。 (二)支持缴存人租赁住房 扩大缴存人租房提取的范围,提取条件从原来的全市无房缩小至缴存地无房。公积金缴存在市区的,核查市区有无房产;公积金缴存在县市的,只核查所在县市有无房产。 缴存人已婚的,按照夫妻各自缴存地核查双方房产情况。 (三)支持缴存人购买改善性住宅 缴存人购买改善性住宅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上浮20%。 该项政策与绿色建筑政策不可叠加享受,与二孩、三孩家庭、取得硕士研究生或者高级职称及以上的家庭公积金贷款额度支持政策可叠加享受。 (四)支持缴存人更新改造自住住房电梯 在支持缴存人(本人及配偶、子女及配偶)加装电梯提取公积金的基础上,继续拓展公积金在城市更新方面的政策应用。 缴存人更新改造自住住房电梯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子女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更新改造电梯费用,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家庭分摊费用。 二、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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