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靖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报警称,康兴路与中洲路路口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电动自行车撞了一位行人。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这是一起因车主停车不当和乘客下车疏于观察导致的事故,车主与乘客一起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民警赶到现场并查阅了事发路口的监控视频后发现,当天下午4:42左右,汽车驾驶员刘某驾驶车辆沿康兴路由北向南行驶,当其行至事故地点后,刘某将车停在机动车道上,并未紧靠路边,坐在后排的女乘客陈某下车时疏于观察,直接走进非机动车道。此时,电动自行车车主沈某正骑车沿康兴路由北向南正常行驶,因事发突然,沈某避让不及,与陈某发生碰撞,导致陈某倒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因该事故是汽车驾驶员刘某不按规定停车、乘客陈某下车期间疏于观察路况导致。最终,刘某和陈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电动自行车车主沈某无责。 交警部门提醒,车辆上下客时,应靠边停放;乘客在开门前,应仔细观察后方路况,确认安全后从右侧下车。 $ O) _( G$ W! b- R }5 t5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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