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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靖江街头一汽车没有碰到电动车,却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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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18 10:23: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了躲避别人的车辆
  导致自己出事故
  两车并没有接触
  该事故责任该如何认定?
  没碰到也需要赔偿吗?
日前
在靖江万都五金城附近
就发生了一起这样的事故
一起来看看最终交警是如何认定
事故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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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当天,靖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报警称,在七圩港西路万都五金城西门路段,一辆汽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
民警经过现场勘察并查看路口监控视频后,还原了事故经过。当天早上7:48,孙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七圩港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七圩港西路出新洲路北侧约200米处时,遇汪某驾驶汽车从万都五金城西门由东向北右转弯。孙某避让不及,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因当天雨天路滑,电动自行车摔倒滑行时,碰到了汪某汽车前部。事故导致孙某受伤。
交警认定
+ U' O$ _3 G- P9 D7 }# C
事后,交警认定,汪某驾驶汽车转弯时未仔细观察路况,车辆占据半幅非机动车道,妨碍了直行电动自行车的正常通行;当天雨天路滑,电动自行车车主孙某遇紧急情况操作不当。两车虽未发生直接碰撞,但双方车主负事故同等责任。
车辆之间没有发生直接碰撞
也可能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这是为什么呢?
▼▼▼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碰撞”不是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当事人双方没有发生物理碰撞的一种交通事故形态,为“无接触式交通事故”。
无接触不等于无责任。当事人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存在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最后提醒:驾驶机动车及非机动车驾驶人要充分尽到注意义务,特别是在进出小区、地下车库、十字路口和无“斑马线”的道路通行时,应充分尽到注意义务,防止意外。车辆行驶途中务必遵纪守法,文明行车,珍爱生命,减速慢行,最大程度避免此类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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