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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示!靖江这些企业和个人被处罚!最高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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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30 10:49: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保护环境面前
每一个人都不是吃瓜群众
不管是企业老板还是普通市民
都会受到影响
但是总有一些企业轻视环境违法
不断肆意破坏我们生存的环境
随着环境行政处罚力度在不断强化
这些企业也必将受到严惩
近日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就靖江2家单位和2个人
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示
处罚

2021年8月26日,靖江市人民 ** 网公布靖江2家单位和2个人,贮存危险废物(含油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已投入生产和使用等违法行为被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处以行政处罚:最高的一家企业被罚款人民币48万元,负责人被处罚8万元,部分公示的处罚决定书摘录如下:

靖江市尚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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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环境违法行为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1 年 7 月 7 日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单位 2019 年 5 月租用江苏皓月汽车安全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车间从事汽车锁零部件制造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已投入生产和使用。

02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于 2021年8月5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1]1-062 号),告 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 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 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建 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局案审会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罚款肆拾捌万元 (¥480000 元)。

同时责令你单位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其次作为该企业环保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某也被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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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环境违法行为

你是靖江市尚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环保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21 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靖江市尚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汽车锁零部件制造项目需要配套 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已投入生产和使用。

02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于2021年8月5日向你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 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1]1-063 号),告知你 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陈述 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 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建 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局案审会审议,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罚款捌万元 (¥80000 元)。

靖江市泰和船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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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1年6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贮存危险废物(含油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与非危险废物混合贮存。

02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于 2021 年7月20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1]1-060 号),告 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 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 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 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经局案审会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罚款 壹拾万元(¥100000 元);

同时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靖江市智晟混凝土有限公司环保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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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环境违法行为

你是靖江市智晟混凝土有限公司环保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

2021年6月2 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靖江市智晟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 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已投入生产和使用。

02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于 2021年7月2日向你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 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1]1-058 号),告知你 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陈述 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但于 2021 年 7 月 7 日提出陈述申辩:

1、由于企业法制观念淡泊,在十多年前企业没有对相关的污染防治设施申请验收 即投入生产,作为企业一定深刻认识,积极反思,吸取教训。因后来 ** 调整了规划,要求在规划红线范围内现场部分不 得改造,导致一直无法大范围改建,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不 应再予处罚;

2、依据法律处罚过重。我公司领取了排污许 可证,作为相关企业和责任人,一直以来的生产管理都努力 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实施,对于前阶段泰州 263 检查提出的 问题,公司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要求,主动停产,积极整改, 并已整改到位。

目前,企业正在根据地方政 府的总体规划,积极筹措资金,按照要求,争取早日搬迁至 混凝土生产集中点,建设成规范化、标准化的混凝土生产企3业。

请求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

就你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 2021 年 7 月 8 日依 法召开了局案审会,我局认为:靖江市智晟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已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 律准确、处罚适当,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建 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局案审会审议,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罚款捌万元 (¥80000 元)。

以上文字仅摘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部分内容
详情请登陆靖江市人民 ** 网查看
希望上面被公示的2家单位能够及时整改
也希望其他单位引以为戒
在生产的同时注意环境的保护!
是责任!也是义务!
来源:靖江市人民 **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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