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发生交通事故后
不仅不服从管理 声称“不给钱,不准走!” 还撒 ** 耍横咬伤辅警 结果惹了大麻烦 2021年11月26日上午8时许 靖江市 ** 局交警大队西来中队接到报警 称土长路红绿灯交叉路口 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民警李强带队立即赶到现场 经了解 女子周某骑电动车由北向南 与由东向西行驶的一辆面包车发生碰擦 见到周某坐在马路 ** 李强立即上前查看 发现其未受伤 由于早高峰期间过往车辆和行人很多 极易再次发生意外 在迅速勘查完现场后 李强便安排双方将车辆往路边停靠 然而此时周某却撒起 ** 来 一边喊着“不给钱,不准走!” 一边瘫坐在地上 用手拉住面包车右后侧轮胎挡泥板 辅警许建兵见此情况后 赶忙上前劝阻 试着将周某搀扶起身 并告知其行为的危险性 然而周某不仅不听劝阻 反而拉住许建兵的手 用嘴咬了一口 造成其右手手背、手指受伤 不久西来派出所民警赶到 依法传唤周某作进一步调查 经过讯问 周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11月26日 周某因妨害公务罪 被靖江市 ** 局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 ** 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 ** 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 ** 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 ** 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来源:平安泰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