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 靖江沿江路某工地 一幢24层的在建楼房发生火情 并且现场火势蔓延迅速 接到警情后 靖江市消防指挥中心 立即调派消防力量 赶赴现场处置 最终经过消防指战员 一个小时的扑救,明火被扑灭 现场无人员伤亡 虽然事故已经时隔多日 但是近日却有网友在论坛发帖称: 自己花了100多万买了靖江某小区的房子 因内部施工导致购买的新房着火 事后,开发商迟迟未有合理解决方案 更让这位准业主气愤的是 开发商并不理睬他们 准业主找到卖房给自己的销售人员 对方表示不负责这块事务 而据这位网友称 在着火第二天质检部门就来处理过 调查起火原因是外面竹制脚手架起火 评定结果是没有造成大的损害 对房屋质量没有大的影响 只有某些小问题 但对于网友来说 无论如何定性或者对受损房屋 进行事后修缮、整改和完善 都无法改变房子被火烧的事实 而且房子没住就被烧了 心里也总归不舒服 所以事后想联系开发商换房或者退钱 或是共同商量协商解决 而该小区开发商一直没有正面回复 对此网友们也议论纷纷: 有的网友表示:如果是自己遇上这事,也会不舒服,过火的新房总亏闹心的! 也有网友表示:被火烧过的房子,只要质量没什么问题,经加固检测后,没有问题,也是没事的。 也有网友表示:被烧的沙,浆、水泥,以及墙体构筑物,都会变成脆灰无粘结构、而且附近受烘烤的墙体也会脆变,如果考虑安全,应该将受影响的房屋推了重建,安全不是儿戏,不是说加固就可以交差。
由于这座楼盘的房屋并未交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虽然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 但是业主花了大价钱购买的房产,还没入住就发生大火,这样的事情无论发生在谁身上,心理都是接受不了,也必然会忧心忡忡! 根据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3条的规定,业主可以根据自己了解的情况向住建部门直接反映。住建部门通过专业检查,认定涉案房屋确实因火灾处于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业主便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之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向开发商要求解除合同或赔偿损失。 其次,业主也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的规定要求退房并赔偿损失,或者也可以通过房屋保修期的约定,由出卖人继续承担修复责任。 其三,业主可以与开发商进行友好协商,来共同探讨解决方案,让双方都满意! 总之,出现这样的事情,无论是开发商和业主都是不愿意看到的,但事件已经发生,业主的心病该如何安抚?积极面对,才是开发商和有担当的企业所应该做的! 对此你怎么看呢?欢迎留言说说你的看法! 来源:微靖江论坛、泰州消防、网络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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