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关于划定高排放机动车限行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6月16日-7月16日。在此期间,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有关意见: 1.电子邮箱:593729858@qq.com; 2.电话:052389183608;传真:052384891250; 3.信函: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阳光大道1号商务B楼618,邮编214500。
关于划定高排放机动车限行区域的通告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的相关要求,经研究,市 ** 决定在城区实施高排放机动车限行措施,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高排放机动车定义 (一)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汽油车,包含本市和外地号牌的汽车; (二)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包含本市和外地号牌的汽车; (三)按照车辆结构应当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核发牌、证的变型拖拉机及拖拉机运输机组; 二、限制高排放机动车进入区域(附图) (一)全天禁止高排放机动车进入区域(红色区域):环城路(不含)合围区域内。 (二)16时—次日8时禁止高排放机动车进入区域(蓝色区域):北二环(不含)以南、城西大道(不含)—南环西路(不含)—兴业路(不含)—通江路(含)以东、公新公路(不含)—新洲路(不含)—沿江公路(不含)以北、新长铁路桥(不含)—城东大道以西的区域 (三)货运车辆(含专项作业车)拟在限行区域行驶的,到 ** 交通管理部门申领通行证,按照通行证指定线路通行。 三、以下机动车不受禁行措施限制 (一)军车(含武警车辆)、消防车、警车、校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二) ** 交通管理部门的道路清障、事故救援专用车辆。 (三)环卫作业、园林绿化专用车辆。 四、 **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本通告规定的限行区域设置交通标志,驾驶人应当按照交通标志通行。 **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上述限制通行区域设置高排放机动车自动识别系统。 五、违反本通告的,由 **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及《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按照违反禁令标志依法予以处罚。 靖江市高排放机动车限制通行区域示意图
为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关于划定靖江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6月16日-7月16日。在此期间,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有关意见: 1.电子邮箱:593729858@qq.com; 2.电话:052389183608;传真:052384891250; 3.信函: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阳光大道1号商务B楼618,邮编214500。
关于划定靖江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 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划定我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 1. 北二环(含)以南、城西大道(含)以东、公新公路(含)—新洲路(含)—沿江公路(含)以北、新长铁路(北二环延伸至横港)段—城东大道(横港-新洲路)段以西围成的封闭区域,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具体范围见附件。 2. 靖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部、江阴-靖江工业园区、城北园区、城南园区、新桥园区全部行政区域范围及各镇工业集聚区规划范围。 3. 本市辖区内的施工工地、港口码头、货场堆场、物流园区和工矿企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4. 各镇集镇区规划范围。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以压燃式、点燃式发动机和新能源为动力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等机械类型。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和《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未安装污染物控制装置或者污染物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国Ⅲ)排放标准的,以及所有排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管理要求 1. 禁用区内,禁止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达到国家第三阶段(国Ⅲ)排放标准。鼓励和支持生产、销售、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2. 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在禁用区内使用时,应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类限值标准要求,目视不能有明显可见烟。 3. 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在工作中落实本通告要求,并对本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进行监督管理。 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 民生保障、应急抢险等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靖江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示意图
为持续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优化,进一步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6月16日-7月16日。在此期间,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有关意见: 1.电子邮箱:593729858@qq.com; 2.电话:052389183608;传真:052384891250; 3.信函: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阳光大道1号商务B楼618,邮编214500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管理的通告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持续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优化,进一步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 ** 决定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一)市区划定范围:北二环以南,城西大道、通江路以东,公新公路、新洲路、沿江公路以北,新长铁路(北二环延伸至沿江公路)段以西合围区域。具体范围见附件。 (二)靖江经济开发区本部、江阴-靖江工业园区、城北园区、城南园区、新桥园区全部行政区域范围及各镇工业集聚区规划范围。 (三)各镇集镇区规划范围。 二、禁止销售使用的高污染燃料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固硫型煤、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 (二)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要求 (一)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二)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三)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做好辖区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指导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或个体经营户实施监督管理;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实施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工信、住建、自然资源规划、 ** 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市生态环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查处。 靖江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示意图
---end--- 来自:靖江市人民 **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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