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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隐患!靖江一企业被罚款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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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4 16:25: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进一步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厂中厂”安全管理,推动企业及主要负责人提升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消除风险隐患,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督促指导企业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采取整改措施,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检查经过
2024年4月15日,靖江市应急管理局通过侦查手段,发现位于靖江南洋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内的劳务分包队伍江苏嘉骏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作业人员高某正在从事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经查,高某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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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江苏嘉骏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特种作业的行为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依法对江苏嘉骏电气安装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8 H6 i! v' T( s$ `2 @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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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嘉骏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对江苏嘉骏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8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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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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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三)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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