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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赡养引纠纷 靖江法院判决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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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8 11: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孟子云:“人人亲其亲,长其长,而天下平”。赡养老人,不仅是家庭的大事,更关系着整个社会的和谐。然而,靖江一对舅甥却因老人的赡养费问题产生矛盾闹至法庭,法院近日对这起因隔代赡养引发的无因管理纠纷作出判决,以司法裁判弘扬了扶老育幼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于老太共育有4名子女,老伴去世后,她便独自居住在老屋。一次,于老太意外摔伤,需要医治和照顾。子女们一时拿不出妥善的照顾方案,作为外孙的王某便主动提出先行救助。次月,王某与某养老院签订入住协议,将于老太送至该养老院生活,并接受相应的医疗服务。半年多后,于老太去世。

期间,王某承担了于老太的医疗费、养老费等相关费用,于老太的其余子女均同意费用平摊,但其子陈某却对王某所列的费用提出了质疑,仅认可部分养老费用,同意承担四分之一。一场关于亲情与责任的争论,在家庭内部悄然升温,最终演变成了一场法律的较量。

法院认为,在抚养、赡养关系上,法律对祖、孙的要求不同于法律对父母、子女的要求。父母、子女间存在法定的抚养、赡养义务,而祖孙之间是隔代直系血亲,一般并不存在法定的抚养、赡养义务。但是基于对历史传统、亲属感情、民间习惯及现实和社会保障水平等多种因素的考虑,为了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法律规定祖孙之间在一定条件下产生抚养、赡养义务。本案所涉子女有能力履行家庭赡养义务而怠于履行赡养义务,孙子女在无法定义务或与赡养义务人无约定的情形下,代为照料老人的,应当认定其与赡养义务人之间成立无因管理关系(无因管理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管理他人事务,即“为他人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务”),王某支付的费用可以视为无因管理支出的必要费用,包括陈某在内的子女作为于老太的直接赡养义务人,应当偿还王某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经法院调查核实,最终确认王某支付于老太的养老等相关费用共计19550元,法院判决由陈某承担总费用的四分之一,即488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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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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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是隔代直系血亲,也是除亲子关系之外的最近的直系血亲。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在日常生活中会出现更多隔代赡养情形,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需要国家、社会和家庭的多方协力,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友善美德,对于本案涉及的照料赡养老人的善良之举应大力弘扬,对于赡养义务人推卸赡养责任的行为应当予以否定性评价,以司法裁判构筑符合中国传统文化的亲情观,对隔代亲情予以司法肯定与呵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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