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民依法参与司法,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规定,结合靖江市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实际需要,经靖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靖江市司法局、靖江市人民法院、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在靖江市内公开选任一批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本次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为160名,其中通过随机抽选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128名,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32名。 二、选任条件 (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四)其他要求 人民陪审员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任期届满后其职务自动免除。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公开报名 (一)报名方式 1.随机抽选:靖江市司法局会同靖江市人民法院、靖江市公安局从辖区内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陪审员数五倍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初步候选人,经征询意向后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的,向市司法局或基层司法所报名登记,填写提交《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附件1)。 2.个人申请:符合人民陪审员任职条件的公民可以通过个人申请的方式,向市司法局或基层司法所提出申请、报名登记,填写提交《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附件1)。 3.组织推荐: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在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向市司法局或基层司法所推荐人民陪审员候选人选,被推荐人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附件2),单位或基层组织出具推荐意见。 (二)报名材料 1.《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或《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一份,相关表格可至靖江市人民**网站下载,也可到市司法局或基层司法所领取。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近期免冠1寸照片3张及电子版。 (三)报名时间 2024年8月29日至9月27日(节假日除外) (四)报名地点 可就近选择市司法局或辖区司法所报名,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如下: 单位 | 地址 | 联系电话 | | | | | | | 滨江司法所3 F6 v6 @& w3 i' ?( w# p, D) n! O
| | | 孤山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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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祠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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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格审查 靖江市司法局会同靖江市人民法院、靖江市公安局对随机抽取的居民、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 五、社会公示 靖江市司法局会同靖江市人民法院、靖江市公安局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提请任命 根据审查结果,由靖江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靖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七、通知公告 将任命决定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并将任命名单抄送有关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告。 八、公开宣誓 经靖江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应当公开进行就职宣誓。宣誓仪式由靖江市人民法院会同靖江市司法局组织。 九、权利和义务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人民陪审员的回避,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人民陪审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培训。培训、考核、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十、纪律规定 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靖江市人民法院会同靖江市司法局查证属实的,由靖江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靖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1.本人因正当理由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2.具有本公告第二条所列限制情形之一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4.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人民陪审员有前款第3项、第4项所列行为的,可以采取通知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在辖区范围内公开通报等措施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靖江市司法局、靖江市人民法院解释。 特此公告。 靖江市司法局 靖江市人民法院 靖江市公安局 202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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