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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靖江市苏香食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靖市监处罚〔2024〕8-05200176号 违法行为类型:标签、标识、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及其从属||生产经营国家禁止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及其从属 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手撕肉脯(蜜汁)、手撕肉脯(香辣味)及手撕肉脯(原味)经我局抽样并委托南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检验,结论分别为:样品经检验,营养成分中脂肪实测含量与其标示值误差不符合GB 28050-2011标准规定的要求;样品经检验,营养成分中蛋白质、脂肪实测含量与其标示值误差不符合GB 28050-2011标准规定的要求;样品经检验,营养成分中蛋白质、脂肪实测含量与其标示值误差不符合GB 28050-2011标准规定的要求。我局于2024年6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检测报告》,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经核查,上述3种案涉手撕肉脯当事人在生产时均添加了“海藻糖”,因未及时印制新的产品包装袋,便使用了原先未标注“海藻糖”的外包装袋,致使检查时,案涉手撕肉脯(蜜汁)、手撕肉脯(香辣味)及手撕肉脯(原味)的外包装袋上未标注“海藻糖”。上述3种涉案手撕肉脯除被抽样产品外,其余已全部售出,未有产品被召回,货值金额共计为11723.2元,违法所得共计为4194.81元。当事人2024年4月28日生产的精制猪肉脯经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并委托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苯并〔a〕芘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向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了复检申请,经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复检,复检结论为:样品经检验,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标准规定的要求,判该样品为不合格。经核查,上述案涉精制猪肉脯未有产品被召回,货值金额为8616元,违法所得为1176元。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罚款金额120,339.2元;没收违法所得5,370.81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金额(万元):12.0339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537081' j( g6 s! G3 e9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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