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占用土地 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未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擅自进行动工建设的 属于违法占地 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日前 靖江新桥镇一企业因非法占用土地 被立案调查 ▼▼▼
行政相对人名称:靖江市金洲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靖自然资监字〔2024〕第4号 违法行为类型: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和第44条 。违法事实:当事人靖江市金洲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靖江市新桥镇新柏村10组集体土地1639平方米建设钢结构房和砖混房,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和第44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57条、《江苏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土地类)》、《泰州市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第26条以及《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里《附录A》二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当事人靖江市金洲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靖江市新桥镇新柏村10组集体土地1639平方米建设钢结构房和砖混房,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和第44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57条、《江苏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土地类)》、《泰州市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第26条以及《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里《附录A》二的规定,责令限期退还非法占用的1639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120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金额合计人民币3445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34.45
据公开资料显示,靖江市金洲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013年成立,注册资本1159万元,位于靖江市新桥镇新柏村,主要从事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制造,目前企业处于存续状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