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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5 W5 i; O- L4 a( Y如今,电子支付方式已经深入日常生活中的每一个角落,但方便商家和顾客的同时,也会带来一些麻烦。 近日,靖江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手机银行二维码付款未能成功到账,加油站员工垫付货款后向顾客追偿的案件。 案情回顾
/ p1 X- z" Y1 Z$ @4 C4 |$ D日前,在靖江某加油站便利店顾客杨某购买香烟时,要求使用某银行手机银行二维码扫码支付。然而,由于店内未开通网银支付,店员最初拒绝了这一要求。但杨某并未放弃,几分钟后返回坚持要求店员试一试。在无奈之下,店员尝试扫码,收银机打印出一张单子,店员误以为支付成功,便让杨某带着商品离店。然而,事后核对账目时发现该笔款项并未入账,导致便利店遭受了经济损失。 事后,该加油站站长丁某,出于对工作负责的态度,主动向公司垫付了这笔货款,并多次联系杨某希望其能返还。为此丁某也通过公安机关报警,但杨某仍拒绝承认未付款的事实,甚至要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在多次沟通未果后,丁某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返还垫付的香烟款。 法院审理
- f8 @( T9 M5 S$ o靖江法院开庭审理,被告杨某却无正当理由缺席诉讼,法院依职权调取了事发当天杨某使用的银行账户,未发现此笔香烟款交易记录。最终,法院判决杨某向丁某支付不当得利款480元。判决生效后,丁某通过申请强制执行,成功收回了这笔他为顾客垫付的款项。 法律延伸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在本案中,杨某作为得利人,明知自己未支付货款却拒绝返还,构成了不当得利。法院的判决不仅维护了商家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法律的公正和威严 提醒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支付系统的故障、操作的失误或设备的故障都可能造成无法预见的财务问题。商家在面对这些情况时,需要清楚地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在处理疑难付款时,应及时核实支付状态,以防止不必要的损失。同时,消费者也应提高警惕,如发现未付款,不可抱有侥幸心理,应当及时支付未付款项,确保支付成功后再离开商家,应避免因操作不当或其他原因而导致的不必要的纠纷。 7 x) Z2 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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